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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3/22 00:00 POLO - 愛世紀工程 polo 鄭登寶 POLO   4746  

社區是社會及法制與運作的縮影,社區的管理是依據社區規約所制定的條文來執行,包括管理費收多少,何時收,遲繳要罰多少利息,大樓外觀能不能租借當廣告使用,垃圾怎麼處理、聘任多少警衛與設備維護人員等等。

 

社區管理委員怎麼選舉產生,執掌及功能劃分、權限及預算範圍、多久開會、怎樣公佈決議事項,社區費用是支付情況,整個運作過程就像一個功能齊備的小小政府,而社區規約也是沿自於政府法令,不足之處也可藉由上級(母)法源作處理依據,當然子法不能踰越母法。

 

社區在運作的時候,社區的憲法(規約)就成了裁量依據,但遇到住戶因利益衝突的事件(譬如私接水電、停車位當成倉庫使用),就經常要借由法律手段,如存證信函、法院提告等來處理問題,除非這種住戶搬家,否則後面還會出現一堆麻煩,因為公權力在社區是間接、遙遠、過程緩慢的,且社區的管理維護會隨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態度、個性、法制觀念產生極大的差異,甚至讓社區變成罪犯的溫床。

 

這個問題能否從根解決?答案是可以的,如果政府高層願意嘗試這個前所未有的制度,或許台灣的治安將有革命性的改善。

 

首先政府把社區(指集合住宅)做為政府最基層的運作單位,讓社區警衛負起局部的警察功能(註),配置具備3.5G(或其他無線網路)的PDA或超迷你電腦,提供隨時請求支援服務或回傳重要的治安情報,所有資訊直接回報至直轄或縣級政府,再將必要的資訊即時發送給當地政府、村里鄰、社區委員及每位住戶。未來社區有不法情事產生,基於社區規約及政府相關法令,社區警衛可第一時間執行公權力,遏止違法亂紀的事件,甚至立即回報後勤或專門事件處理單位,來做後續處理的步驟,這樣社區管委會不用甘冒生命危險跟地方黑道搏命較量,或是讓有黑道背景的住戶來當主委以黑制黑,這樣社會組織的功能,現代公民法治觀念才能扎實地建立起來,否則目前台灣社會多數民眾的法治觀念還不及日本明治維新時期,台灣已經落後幾個世紀,一定要用更好更有力的制度追上,相信兩三年內成效就能彰顯出來。

 

既然這個網絡是政府施政最末端的單位,自然也會扮演政府功能的延伸,例如初期它可以擔任瓦解地方黑道勢力的情報收集點,未來可以與鄰里長的業務,藉由資訊網路相互連結或支援,當然地方政府與鄰里長是無法指揮社區警衛,以避免地方不同政治勢力角足而影響社區正常運作。(未完)

 

註:與民間保全產業、中央警務管理、地方政府的關係與運作、社區如何支付費用,警衛派任更換等再另章討論。